基本自由 加拿大的人權與自由憲章
探究  虛擬的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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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
新移民發誓


1982年後的社會變遷

憲章明確規定了加拿大的價值觀,有理由相信加拿大社會尊重我們的基本權利,例如大膽講話、和他人結社、信守宗教信仰、選擇居所及全面融入我們的民主社會等自由。人們可以請求法院提供平等的法律保護和權益,不能因為身為少數族裔而喪失基本的權利。即使是偵察犯罪行為,政府也應該公平對待每個人,尊重每個人的尊嚴。

憲章提升了每個人參與社會的能力,給平等權和權利的保護注入重要的含義,超越了『國際人權宣言』和『權利法案』,看得比具體的法律遠,關注法律如何影響個人。
現在,法院已接受這樣一個觀點,即為實現真正的平等,不同的人有時應該區別對待。

這在許多情況下產生了深遠的分歧。例如,一宗發生在憲章誕生前的案件裏(布裏斯(Bliss)控訴加拿大政府(A.G.)案,[1979] 1 S.C.R. 183,加拿大最高法院),法院裁定:被拒絕給予失業保險金的孕婦不是性別歧視的受害者,因為同樣的法律適用于男人和女人。只有女人會懷孕的事實無關緊要。相反,在憲章誕生之後,在另一宗布魯克斯(Brooks)控訴Canada Safeway有限公司案裏([1989] 1 S.C.R. 1219,加拿大最高法院),法院裁定:以懷孕為由拒絕給予婦女傭工津貼屬性別歧視,是非法的。在Eldridge控訴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即BC省政府(總檢察長)([1997] 2 S.C.R. 624,加拿大最高法院)案中,法院裁定:為使聽力有障礙的人士享受同等的醫療服務,當事人有權要求提供手語翻譯服務。

憲章也明確了加拿大作為國家的身份,加拿大的歷史源於兩種官方語言。法語和英語這兩種語言以及憲章規定的教育權都保護了加拿大的傳統,加拿大人的多元文化特徵作為國家身份的一部分得到正式認可,但不能將憲章作為武器剝奪原住民的權利。

加拿大的制憲史在世界範圍內產生了影響。例如,憲章引入一種以發展的眼光看待權利和自由的全新方式。憲章規定:只有合理的限制才可以限制憲章的權利和自由,而此類限制在一個自由和民主社會裏必須是確然合法的(詳見第1節“權利和自由的保障”)。憲章以這種方式做到這一點。憲章的這一重要特徵在世界範圍內被奉為典範。愛爾蘭、新西蘭、南非、斯里蘭卡、烏干達、英國和津巴布韋等國家在制定憲法時都將目光投向加拿大憲章的判決。

憲章保障那些作為加拿大社會基石的公平、尊重和容忍的價值觀。如果對我們這個社會的權利和自由產生任何疑問,憲章都會給我們時間,找到解決問題的答案。即使我們面對和平時期或動盪時期的挑戰,憲章都會幫助我們確保作為一個社會,信守自己的基本價值觀。

沒有絕對的權利。在我們這個社會中,當一個人的權利對別人的權利是一種侵犯時,他/她的權利即告終止。--偉法·羅拉WILFRID LAURIER爵士,187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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