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自由 加拿大的人權與自由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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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伊利莎白皇后二世


憲章的歷史沿革

加拿大憲法的始祖『英國北美法案』於1867年經英國議會通過。該法案又名『1867制憲法案』,為加拿大奠定立國基礎,規定民選政府為國家的最高政治和法律機構。憲法劃分聯邦政府和省政府的職權範圍。與美國憲法不同,加拿大憲法沒有一部各級政府都必須遵守的“權利法案”。

1960年,聯邦政府通過了『加拿大權利法案』,該法律條令並非憲法的組成部分。和任何其他法律相比,也沒有什麼特權。『加拿大權利法案』規定公民享有基本自由、法律權利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通常情況下,該法案對本身就體現出歧視性的法律是無能為力的。還有,該法案只適用於聯邦法律,而非各省的法律。

加拿大憲法起源於英國議會通過的法案,因此只能由英國來修訂。多年來,歷任加拿大總理都指望“把憲法帶回家”,皮埃爾·杜魯多總理還想讓權利和自由憲章成為憲法的一部分。

憲章受『1948年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之類的文件的影響頗深,1950年通過的『歐洲保障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和1966年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憲章也有一定的影響。

1980年秋季,加拿大政府設立了一個由各方人士參與的特別委員會,聽取人民對憲章的意見。聽證會向全國現場直播,委員會聽取了來自婦女、原住民、殘障人士、種族和文化上處於弱勢地位的族裔和其他群體的300多名代表的意見,也考慮了各界人士就憲章提交的1200份書面意見。該委員會據此提出123處改進意見,超過半數被成文憲章採納。

但很難讓各省就憲法的修訂達成一致。1981年11月4日晚上,在渥太華羅拉堡酒店的廚房裏,當時任聯邦司法部部長的讓·克雷蒂安與薩斯卡徹溫省和安大略省的總檢察長Roy Romanow和 Roy McMurtry達成了一份被廣泛稱為“廚房協定”的計畫。該計畫允許各省暫時不受憲章某些條款的約束(詳見“條款”一節,即憲章第33章“例外條款”),從而贏得了各省的廣泛支持,也為制定包括權利和自由憲章的加拿大憲法鋪平了道路。

憲章是『1982制憲法案』的一部分,該法案的全文又是『1982加拿大法案』的一部分。經英國議會最後一次表決通過後,1982年4月17日,英國女王伊莉莎白二世在渥太華簽署了『1982加拿大法案』,讓加拿大人得以控制自己的憲法。憲章對權利和自由的保障從此載入加拿大憲法。

平等權利一章直至1985年4月17日才生效,讓政府有時間修訂法律以滿足平等權利的要求。

權利和自由憲章成為憲法的一部分,加拿大從此和世界上其他民主自由國家站在同一條線上。所有民主自由國家都制定了由法院保證實施的權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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