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說什麼
第16部﹒
- 英文和法文是加拿大的公務語言並在一切國會和加拿大政府組織中地位平等﹑權利和特權平等。
- 英文和法文是新布隆斯維克省的公務語言﹐在一切新布隆斯維克的立法議會和政府中地位平等﹑權利和特權平等。
- 此憲章中無物限制國會或立法議會來推進平等的地位或推進用英文或法文。
第16.1部﹒
- 在新布隆斯克省(New Brunswick),英語和法語社區俱有平等的地位,權利和特權,包括富有特色的教育機構權利,而這些富有特色的文化機構,對保留及推廣這些社區是有需要的。
- 新布隆斯克省(New Brunswick)的立法機關和政府的角色是會保留及推進在第⑴條中所提及的地位,權利和特權。
第17部﹒
- 每人在任何國會的辯論或其他會議時有權用英文或法文。
- 每人有權在新布隆斯維克省的立法議會的任何辯論或其他會議時用英文或法文。
第18部﹒
- 國會法案﹑記錄﹑每日紀事將以英文和法文印行和公佈並且兩種文字本子具有同等權威。
- 新布隆斯維克省的立法議會法案﹑記錄和每日紀事將以英文和法文印行和公佈﹐並且兩種文字本子具有同等權威。
第19部﹒
- 任何人在任何由國會建立的法庭上的任何訴訟中或案件爭執中﹐可以用英文或法文。
- 任何人在任何新布隆斯維克省法庭的任何訴訟中或案件爭執中﹐可用英文和法文。
第20部﹒
- 加拿大任何民眾的一份子有權和任何國會或政府機構的中央辦事處以英文或法文聯絡並接受現有的服務﹐並有同樣的權在這種機構的任何辦事處
- a) 在該辦事處有以此種語言聯系和服務的明顯要求﹔或
- b)因該辦事處性質﹐以英語或法語兩種語言和其聯系與從該辦事處接受服務合乎情理。
- 新布隆斯維克省的民眾任何一份子有權和任何新布隆斯維克省的立法議會或政府的任何機構的辦事處以英文或法文聯絡並接受現有的服務。
第21部﹒
第16至20部份中不取消或減損英文和法文或兩文之任何一文的已存在或因加拿大憲法的任何其他條款繼行的任何權利﹑特權或責任。
第22部﹒
第16至20部分中﹐在此憲章生效之前或之後﹐不取消或減損﹑非英語或法語的任何語言﹑從任何法律上或習用上所得到或享受的權利或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