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自由 加拿大的人權與自由憲章
Click here to go to Staybillety.com
探究  虛擬的憲章
平等權利
加拿大的多元化、新移民、平等機會


判例法

McKinney控訴貴湖大學(University of Guelph)案,[1990] 3 S.C.R. 229(加拿大最高法院)強制退休是不是屬於年齡歧視呢?一般來說是的,但此類法律還是有可能合法的,因為根據憲章第1章的規定,65歲的退休年齡是合理的。

Regina v. Keegstra, [1990] 3 S.C.R. 697(加拿大最高法院) 另人憎惡的言論受憲章第2(b)款所述的自由表達權的保護,但法院判定將另人憎惡的言論定為罪行的法律是有效的,是對憲章第1章所述的自由表達權的合法限制。此類限制保護憲章第15章和第27章(多元文化主義)規定的重要的平等權和加拿大社會的價值觀,也保護國際人權標準。

Miron控訴Trudel案, [1995] 2 S.C.R. 418(加拿大最高法院)因婚姻狀況產生的歧視。法院判決:按第15章的規定,在接受政府的保險金上,普通法夫妻應該享有和結婚夫妻同等的權利。

Adler控訴安大略省政府案, [1996] 3 S.C.R. 609(加拿大最高法院)因宗教信仰產生的歧視。政府用公共財政資助天主教會學校而不資助其他宗教派別的學校,這種做法有沒有違反憲章第15章?法院判決並沒有侵犯平等權利,天主教會學校有公共財政資助是因為加拿大憲法的一部分(而非憲章)賦予天主教教育一定的歷史地位,不能用憲章挑戰加拿大憲法的其他部分。

Eldridge控訴卑斯省(British Columbia)政府(總檢察長)案, [1997] 3 S.C.R. 624(加拿大最高法院)因生理障礙產生的歧視。聾啞人沒有得到和他人同等品質的基本保健服務,因為政府沒有為他們提供手語翻譯。法院裁定:按第15章的規定,政府應該向殘障人士提供合理的幫助(難度過大的除外)。平等並不是指以同樣的方式對待每個人,政府應該注意那些阻礙人們全面融入社會的障礙。

Vriend控訴阿爾伯達省政府案, [1998] 1 S.C.R. 493(加拿大最高法院)該省人權法以性傾向為由拒不保護人民免于歧視。最高法院裁定該法違反憲章第15章,因為它沒有賦予男女同性戀者和常人同等的權益或受到同等的法律保護。

Law控訴加拿大政府案,[1999] 1 S.C.R. 497(加拿大最高法院)該案涉及一部規範公共養老金計畫的法律。最高法院裁定:根據該法的規定,有合理理由以年齡為由區別對待不同的人。為確定誰有資格領取養老金而區別對待年輕人沒有傷害他們的尊嚴,養老金法並沒有以侵犯第15章規定的平等權利的方式區別對待不同的人。本案是解釋法庭如何判定是否違反憲章第15章的主要案例(詳見“意味著什麼?平等權利”一節。至於全文分析,請參閱法庭的判決)。

M. v. H., [1999] 2 S.C.R. 3(加拿大最高法院)該法賦予異性夫妻在離婚時相互索取贍養費的權利,但沒有賦予同性夫妻同樣的權利。法院裁定該法屬憲章第15章規定的歧視,認為它傷害人們的尊嚴,容易讓人產生成見,即與異性戀者相比,同性戀者不太可能形成有意義的夫妻關係。

Corbiere控訴加拿大政府(加拿大印第安和北方事務部部長)案, [1999] 2 S.C.R. 203(加拿大最高法院)本案解釋如何判定憲章第15章是否存在歧視的法理基礎。有些基本的個人品質(如種族或人種)是無法改變的,或者說是政府不應該為達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例如宗教)的目的而期望改變的。

Trociuk控訴卑斯省政府(總檢察長)案, [2003] 1 S.C.R. 835(加拿大最高法院)有法律規定:父親無權將自己的名字寫在孩子的出生登記裏。最高法院裁定:該法屬性別歧視,侵犯第15章的平等權利,讓人覺得父子關係不如母子關係重要,從而傷害父親的尊嚴。

也請參閱安德魯斯(Andrews)控訴卑斯省法律協會案, [1989] 1 S.C.R. 143(加拿大最高法院)(因公民權利產生的歧視。一部只允許加拿大公民執業的法律,被判違反憲章第15章);拉夫羅斯(Lovelace)控訴安大略省政府案,[2000] 1 S.C.R. 950(加拿大最高法院)(應以有利於改善弱勢群體的處境的方式解釋第15(1)款);同性婚姻案,[2004] S.C.C. 79(加拿大最高法院)(聯邦政府要求最高法院就擬議中的婚姻法答覆它)。

幾代女人都在思考,沉思是一個充滿激情的過程,彙聚幾代人的思想。進化受到阻撓和壓制時就會爆發出來,成為革命。--內爾·麥克倫(NELLIE MCCLUNG),1915年。
Flash Animation
Flash Ani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