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味著甚麽
憲章第15章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權利和保護,保障公民不因種族、民族或人種、膚色、宗教、性別、年齡、精神或生理障礙等受到歧視,保障公民不因個人品質(如性傾向、婚姻狀況和公民權)受到歧視。
第15章承認每個人的尊嚴和價值。但問題往往不是平等對待每個人,而是考慮每個人所處的環境,確保每個人都能從法律中平等受益。也就是說,保護弱勢群體免受歧視,或者說消除使人們處於不利位置的歧視性障礙。
記住:憲章適用於法律和政府的行為,一般不管私營企業或個人關係。例如,如果有哪家私營企業歧視您,適用省級人權法比適用憲章的幾率要大(詳見“適用”一節)。
如果有哪個法律即使侵犯了第15章規定的平等權利,但只要差別對待對於一個自由和民主社會而言是合理公正的,根據憲章第1章的規定,該法仍然是合法的(詳見第1節:權利和自由的保障)。
要證明違反憲章第15章,您必須證明:
- 因為這一法律,您受到和他人不同的對待。
- 因第15章規定的原因(種族、民族或人種、膚色、宗教、性別、年齡、精神或生理障礙)或類似的原因(諸如性傾向、婚姻狀況和公民權之類的個人品質)受到不同的對待。
- 差別對待足以達到第15章所述的歧視。例如,法律有沒有相當於規定某個人不比別人值得尊重或考慮?他/她是不是被人們懷有成見、遭受歧視或曾處於不利地位的某個團體的一員?差別對待與其所處環境之間的相關性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