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說甚麽
第7部﹒
每個人都有生命﹑自由﹑人身安全的權利和除非符合基本法律原則﹐不得剝奪他的權利。
第8部﹒
每個人都有安全的權利﹐反對無理搜查和沒收。
第9部﹒
每人都有不被擅自拘留或禁閉的權利。
第10部﹒
每人都有權在被捕或被拘留時
- a)被爽然告知其原因﹔
- b)有權不遲延地聘下和通知律師﹐而且被告知有這一權利﹔和
- c)有權以人身保障(HABEAS CORPUS) 的方法決定拘留的合法性﹐如拘留非法則被釋放。
第11部﹒
任何人被控違法﹐有權
- a)在合理的時間內被告知所違之法﹔
- b)在合理的時間內受審﹔
- c)不被迫在所犯的法上成為自已庭審的證人﹔
- d)被假定無罪﹐直至在一公正及公開的聽訴中﹐通過一獨立﹑無私的法庭而證實有罪﹔
- e)沒有公正的原因﹐不被拒絕合理的保釋﹔
- f)除非犯了軍法﹐在軍事法庭受審﹐對陪審圍有利﹐而犯法之最高懲罰為五年刑期或更高﹔
- g)不因任何行動或遺漏而有罪﹐除非在行動或遺漏的時 候﹐在加拿大法或國際法上構成違法﹐或者國際在法律的普遍原則上認為的刑事犯罪﹔
- h)如果最後宣告無罪﹐不再重審此案﹐並且如果被定有罪或受刑﹐則不再重 新受審而重判﹔
- i)如被定有罪並如懲罰在犯時和判時有別﹐可得較輕懲罰之利。
第12部﹒
每人都有權不受任何殘酷﹑不常待遇和懲罰。
第13部﹒
在任何訴訟中證人作證﹐有權不如是給自陷法網的證明以被用來在任何訴訟中構成該證人的罪狀﹐除非在偽證案中或因作過矛盾不合的證據。
第14部﹒
在任何訴訟中﹐一方或證人不了解或不說訴訟所用的言語或為耳聾﹐有權得到一翻譯的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