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章第6章賦予所有公民出入加拿大的權利。所有加拿大公民和永久性居民有權在加拿大的任何一個省或領地內遷移、居住、工作或開展業務。
此類權利不是絕對的。例如,即使享有第6章賦予的遷徙權利,但可能還要符合某些省規定的要求,才能在那兒工作。某些省可能也會要求滿足一定的居住條例,才給予社會服務(例如福利)。
第6章規定的權利也受到第1章的限制。例如,經法庭訴訟被控在別國犯罪的公民將被迫離開加拿大(引渡),詳見“權利和自由的保障”一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