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自由 加拿大的人權與自由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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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自由
宗教信仰與結社自由


意味著甚麽

憲章保護公民堅守自己的宗教信仰、有自己的信念和觀點、表達自己的想法、召集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也保護新聞自由。

在一個民主社會裏,您需要自由地做出自己的選擇和表達意見。同樣,也需要尊重別人的選擇和自由(即使您有不同的意見),這點很重要。例如,佔大多數的人,有時會竭盡所能運用手中的權力掩蓋少數人的聲音。憲章保護每個人的基本自由,以支持一個健康的民主社會。

堅守自己的信念、提出問題、聆聽不同的觀點、說出自己的想法、集會、為達到共同的目標而結社,所有這些都是融入民主社會的形式。

憲章保護的權利和自由不是絕對的,而是受到第1章的限制(例如傷害他人時),詳見“權利和自由的保障”一節。

第2(a)款:意識和宗教信仰自由

社會不得干涉公民對生活、人類、自然、以及有更高層次或其他的信念。公民有選擇和堅守自己的宗教信念的自由。一個人的信念 — 不管是不是某個宗教組織的一部分 — 一樣受到憲章的保護,重要的是個人信念的虔誠度。

憲章保障公民無須違背自己的宗教信念行事,這會引起諸多難題。例如,為挽救孩子的生命,法院能否下令進行違背孩子父母的宗教信仰的接受輸血?雇主有沒有權力阻止員工穿著宗教色彩的衣服?就此類問題做出判決之前,法院會考慮這樣做是否嚴重妨礙個人的宗教信仰,也會考慮他人的權利。

第2(b)款:思想、信念、觀點和言論自由,包括新聞自由和其他通訊媒體的自由

您有權思考和相信您想要的一切,有權表達此類思想,無須擔心因此受到懲罰或被迫保持沉默。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此類自由對於下列情形很重要。

  • 自我實現
  • 參與社會和政治決策
  • 自由交換想法

對民主而言,新聞自由是一項基本要素。報紙和其他媒體是人們瞭解正在發生的事情、和表達自己的想法的重要方式。

根據法院的裁決,色情文學和令人憎惡的言論是人們表達思想的方式。法院還裁定,暴力不受表達自由的保護。公民有沒有權利發表會降低人們品格的色情文學?一種崇尚寬容和尊重的文化是否應該限制令人憎惡的言論?表達自由是否意味著應該允許別人在擁擠的劇院裏故意大喊大叫?報紙是否應該刊登案中證人的名字(而這可能導致證人被殺人滅口)?

按憲章第1章的規定,涉及諸如淫穢、審查、誹謗、仇恨罪案、公共危害和出版禁令之類的法律,可以合理限制人們的表達自由。

第2(c)款和第2(d)款: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為維護自己的權利、追求自己的利益、表達自己的觀點、聆聽他人的想法、或者融入民主社會,您都需要參與別人的行動,這點很重要。和平集會和結社的權利意味著公民有權組織起來,包括政治遊行或勞動遊行。此類自由也意味著您有權和他人一起,參與文化組織、教育組織、體育俱樂部、工會或政黨。

廣播系統的基本任務之一是激發人們的思想和情緒,偶爾也讓他們深感不安。--加拿大廣播協會(CANADA COMMITTEE ON BROADCASTING),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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